如何设计买卖合同条款?
为解决企业与个人在合同草拟、适用以及纠纷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本所施志康、周游、黄新华、王艺四位律师结合其实务经验,整理编写了一套专业化、成体系化的合同类文章。
文章将始终以案由为导向,类分三大板块,板块一为“实务操作”,该板块文章从实务操作层面,并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加以介绍各类合同纠纷中的注意事项以及最新规定;版块二为“合同设计”,该板块文章以合同条款出发,分享各类合同条款的规范性模板,并提示法律风险;板块三为“案例分析”,该板块文章以案例的形式进行展现,分享合同类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裁判观点以及律师建议等,帮助企业与个人全方位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至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是最为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故其条款的设计显得更为重要,本篇文章特针对买卖合同中的常见条款,进行设计布局并予以风险提示:
一、主体信息
主体信息即明确合同签订主体的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签订合同时,首先必须核查合同签订主体的身份信息、经营信息等。如因合同行为产生纠纷的,可以明确诉讼(或仲裁)主体。
示范条款:
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买方:
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
1、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建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上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了解企业是否存续、有无经营异常、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有无涉诉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2、与企业分支机构签署合同时,建议提供企业法人单位对分支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与企业内部部门签订的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3、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建议核实自然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核实该自然人有无涉诉信息或被执行信息等。
二、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格条款
买卖合同标的物即买卖合同中卖方所出售的物品。在买卖合同条款之中,需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信息,如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质量、型号、规格、特性等。
买卖合同数量,即明确标的物是多少,是衡量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多少的尺度。在买卖合同条款之中,需要明确合同数量、数量的计算方式及单位等。
买卖合同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指导价的,可以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条款之中,需要明确合同单价、总价、单位、货币种类、是否含税、若税率发生变化以何种价格进行交易等相关信息。
示范条款:
风险提示:
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往往因“付款问题”和“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作为卖方,风险主要体现在“付款问题”,在买卖双方交易中对合同标的物描述不清、数量约定不明,或者对价款进行模糊性描述,都可能将成为对方拒绝支付价款或部分支付价款的借口。
同样,作为买方,风险更多的体现在“质量问题”,在未明确标的物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无法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进而难以追究对方责任。
三、包装方式条款
标的物的包装,从一定意义上而言,属于标的物的质量。包装条款容易成为买卖合同中被忽视的细节,因此由包装条款引发的争议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买卖合同涉及标的物需要包装的,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材质、规格等内容。
示范条款:
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当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在运输过程中因运输或装卸导致货物破损。
2、卖方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及运输条件,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锈、防霉、防腐蚀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到达标的物交付地。
3、卖方所交付的每一件货物,在外包装上都应该注明货物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重量、体积、合格证书、生产商、产地、技术说明等相关信息。
4、因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等相关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损坏或丢失的,无论何时何地,卖方应当自买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根据买方要求承担维修、更换或赔偿的责任。
5、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卖方负责。
风险提示:
1、包装条款是实践中非常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但因该条款而产生的纠纷却不在少数。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根据买卖标的物实际情况去约定包装条款的内容,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2、需要提醒的是,进口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使用禁用的材质制作包装。
四、交货时间、地点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交货时间和地点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明确约定交货时间及地点,在“标的物风险转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等问题上有利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将能更好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
示范条款:
1、交货期限:双方约定卖方在 年 月 日前交货,如若一方需要变更交货时间的,应当提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此增加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2、双方确认,交货地点为: (买方有权在卖方发货前变更交货地点,如因变更交货地点增加卖方费用的,由双方协商确认)。
风险提示:
1、实践中,双方基于合作的信任,往往对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等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但信任并不能杜绝争议产生。约定前述条款时,应注意信息的明确性,避免条款在理解上存着歧义。
2、建议不要使用“交付至买方/卖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表述,存在多个交货地点的情况,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具体交货地点,但能确定交货地点区域的,可以在该条款后明确交货地点的区域,如“交付至买方/卖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地点限于重庆市渝北区)”。
五、交付方式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是指卖方“发货”及买方“收货”,其内容涉及货物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中,应当明确风险转移、提货方式、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费用的承担等相关问题。
示范条款:
1、运输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可同时选择):
(1)陆运(货车);
(2)铁路运输;
(3)船运;
(4)航空运输;
(5) (其他方式)。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卖方负责送货,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2)卖方负责委托第三方运输,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
(3)买方自提自运,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3、货物装卸采用第 种方法执行:
(1)卖方负责装卸,费用由卖方承担;
(2)卖方负责装、买方负责卸,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3)买方负责装卸,费用由买方承担。
4、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买方签收之日起转移。
风险提示:
1、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转移,但具体交付的时间节点较难认定,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时转移,也可约定装卸货完毕后转移,也可约定自买方签收之日起转移,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而定。
2、交易双方采用交付等方式作为风险转移时间节点的,建议在交付时要求双方所授权的代表人在交付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以明确交付时间、地点,便于日后进入诉讼的举证。
六、验收条款
验收条款往往是实际操作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条款之一,但其功能非常重要。尤其对于买方,验收条款是其判断所购标的物是否达标、质量是否合格的有力依据。验收条款通常应当包含具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验收时间、验收方式、争议处理等内容。
示范条款:
1、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个工作日进行检验(买方检验仅包含数量、规格等外观质量,并不以此免除卖方的质量瑕疵责任),发现卖方交付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或买方书面的质量标准要求的,买方有权选择要求:(1)相应调减货款;(2)调换产品;(3)退货。卖方应承担调换产品或退货的费用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卖方如对买方的质量检验有异议,需在收到买方异议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卖方认同买方的检验结果。
若双方对货物质量异议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货物质量以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监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先由 方垫付。如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检测费由买方承担,不符合则由卖方承担。
风险提示:
1、在买卖合同案件中,验收标准在双方对产品质量产生争议后显得尤为重要。建议明确货物验收的具体适用标准、验收争议解决渠道等。
2、明确验收标准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其他标准,并将相关标准作为合同附件。特别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还需特别注意该标准的有效性问题,避免因标准约定不明或效力缺失而引发争议。
3、同时,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验收争议产生后的解决方式,避免因解决路径不明,进入诉讼程序费时费力。清晰的争议解决机制能有效推进双方买卖的顺利进行。
4、建议明确检验期间,若未明确约定异议期或约定不明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可能将有两年检验期间。
七、价款支付
在买卖合同中,支付合同价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合同价款如何支付关系到合同交易是否能够顺利履行。在设计支付条款时,应当注重支付条件、支付比例、支付方式、开票时间、开票信息等。
示范条款:
1、自本合同生效(或签订)之日起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定金)。
2、卖方将货物运输至交货地点后,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3、自货物安装完毕且正常运转 日后,买方应当在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4、剩余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质期(货物正常运转 年或货到验收合格后 年,以先到者为准)满后 日内,买方一次性无息支付。
5、买方以现金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卖方要求支付价款,在买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前,卖方应向买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及买方要求的有效且足额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卖方未开具发票的,买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买方违约。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开票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地址:
开户行:
帐号:
风险提示:
1、设计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时,建议支付节点与合同义务的履行节点相对应。同时建议,根据买卖合同内容以及交易方的资质和信誉分配各支付阶段的支付比例。
2、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判决认为,开票发票属于从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为主合同义务,若未开发票,并不当然阻却支付价款。但在实践中,也有法院认为若合同约定应先开发票,则要求支付价款前必须开具发票。故系支付价款的一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对方先开发票,至于该条款的效力问题则看不同法院的认定。
八、质保期条款
质保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在实际交易中,在质保期内,如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问题,通常卖方会承担维修、更换甚至赔偿的责任。
示范条款:
卖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完成合同项下物资的生产加工,并向买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材质报告,质量保证期为 年。质量保证期内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必须提供免费维修,且质保期则从维修完正常运行开始顺延,维修期间不计算在质保期内。
经买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卖方仍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买方可以决定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修,同时将聘请及维修情况告知卖方。买方可以将维修费用从应支付给卖方的费用中予以抵扣。
风险提示:
1、建议明确约定质保期,若未明确约定质保期的,则质保期为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的质保期。同时,建议明确约定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解决方式,明确约定维修、更换的时间。
2、针对大宗物品交易或产品质量后期容易出现问题的交易,建议明确约定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例如:合同金额的3%-5%),并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质保金的抵扣以及补充。
九、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并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示范条款:
1、延期交货的责任。如非因买方原因卖方延期交货,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累计计算。
2、不能交货的责任。如卖方发生下列不能交货的情形,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
(1)非因买方原因,卖方延迟交货超过 日,视为卖方不能交货;
(2)非因买方原因,卖方向买方表示不交付本合同项下货物。
3、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责任
(1)物资进场验收不合格,卖方必须在买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免费调换或退货,因此造成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2)运行验收不合格,卖方必须在买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免费调换或退货,因此造成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3)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必须在买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免费维修、调换或退货,因此造成的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4)卖方在买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限定时间内未履行上述维修、调换或退货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给买方。
4、违约金的支付
(1)本合同项下,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的损失等,买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卖方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2)如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卖方需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的,卖方应按照买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买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向第三方购买产品的价差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或补偿、以及买方为维护个人权益而支付的交通食宿费、鉴定评估费、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
风险提示:
1、九民纪要第五十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践操作中“可得利益”较难举证)。
2、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不宜过于高于实际损失(30%),否则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法院/仲裁机构调低的可能。
3、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十、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具有明确规定,故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要合同双方有证据证明发生的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且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仍可主张不可抗力。如双方约定有不可抗力条款,对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范围、法律后果、责任分担等方面都有明确约定下,那么原则上可以首先遵从双方约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进行专门的约定。
示范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风暴、台风、地陷、疫病或者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或者威胁、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入侵、内乱、起义、贸易禁运等。
2、除履行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外,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其义务,不应视为违约行为,其履行约定义务的时间相应扣除。
3、如果发生了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因未及时通知造成另一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吊装、运输、搬运等发生的费用)的,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该方应赔偿损失。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已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风险提示:
认定不可抗力,需把握三个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需同时明确后续的责任承担、履行等相关问题。
十一、通知与送达条款
完备的通知与送达条款有利于合同各方有效地履行通知义务。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也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则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出现公告送达费时费力的情况。
示范条款:
1、双方约定以下通信信息: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以上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等法律文书,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而发生诉讼、仲裁的,以上送达地址适用于法院或仲裁对诉讼文书的送达。
4、送达主体按照上述约定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以快递发送之日后第 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信方式和联系人发生变化,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未履行义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导致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快递发送之日后第 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风险提示:
1、送达文书建议使用EMS进行送达,在EMS快递单上写明邮寄的内容,如内容较多的,可以在备注部分填写;若采用扫码邮寄的,除在线上注明文件内容,若文件内容多或名称长的建议在邮寄的信封粘贴快递单的附近写明邮寄的内容,并注意保存快递回单以及盖有邮戳的快递单,如果是公司建议每次邮寄确认送达之后在EMS官网打印该次快递记录以备存,以便日后证明相关文书的已经有效送达,同时,重要文件的邮寄建议全程拍摄视频。
2、送达条款中应明确约定该地址适用于司法文书的送达,以避免日后诉讼或仲裁中因无送达地址,从而适用公告送达,增加诉讼的成本,加大诉讼难度。
十二、争议纠纷条款
在买卖合同中,存在四大争议解决的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但通常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共识,这个时候仲裁或诉讼是争议解决的主流形式。我国实行“裁审择一”、“或裁或决”的制度,也就是诉讼和仲裁只能选择其一。
对于诉讼,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因此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把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选为仲裁。但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有的当事人往往因为表达不完整而致使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从而在纠纷发生后不能达到请求仲裁解决纠纷的目的。
示范条款:
1、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可向起诉时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任何一方可向 申请仲裁;
2、因纠纷诉讼产生律师费、仲裁费或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风险提示:
1、双方若合意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则应当明确选择仲裁,并明确仲裁委的具体名称,不得出现既可向法院起诉,又可申请仲裁的类似条款,否则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2、应当注意,同时约定两个及以上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的条款,其效力待定,若双方对选择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该仲裁条款无效。
3、如若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管辖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八条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可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人民法院管辖(即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撰文 :周游、王艺、施志康、黄新华律师
来源:百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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