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霸王条款”?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时间:2024-03-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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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往往出现于“格式条款”中。“格式条款”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在生活中遇到格式条款,比如在银行办理业务,通常都是在格式条款上签字。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向对方进行释明,当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方未对格式予以说明,导致消费者签下排除经营者责任,加重己方责任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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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霸王条款:

 

(一)本商场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关于争议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因此在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合同中入会费和会员使用费均不可退还条款会导致消费者在无法获得服务的情况下也需支付价款的不公平结果,无疑属于免除了商家的主要义务。而服务合同中经营者免除自己义务且未向消费者说明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三)禁止自带酒水!

 

消费者在餐饮企业消费时,有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餐饮企业酒水的权利,经营者利用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使得消费者只能购买店内酒水的行为,实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霸王条款”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霸王条款”并无法律效力。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指出"霸王条款"的违法之处,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若经营者拒绝沟通,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向商家索要发票等消费证明票据,同时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广告字样等证据,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

 

第四,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来源:北京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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