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多形式,债务到期要催收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李幻(化名)家中有几百只羊,由于自己忙不过来且没有销路,便想到自己的好朋友何晓(化名)多年从事卖羊生意且生意经营的也很好,李幻于是赶紧给何晓打电话,告知他自己正在找销路。正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便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达成了约定,何晓便将几百只羊全都拉走了。
2022年2月,二人通电话时何晓承认还欠李幻77000元,并说自己现在身无分文,正在想办法把卖羊的钱要回来,看在朋友的关系上,李幻在这期间未催促何晓还款。直到近几个月,李幻手头急需用钱,便多次向何晓催要欠款未果,李幻遂将何晓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77000元的购羊款,并提供了通话录音。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欠付原告77000元购羊款的事实。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口头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李幻请求被告何晓支付77000元购羊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提起的利息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幻支付购羊款77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幻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往往有据可循,降低违约的风险,一旦有违法情况的发生,书面合同更方便查证,可以很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俗话说“口说无凭”,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难以记录约定事实的存在,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履行。此外,口头合同的内容无法精准地被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无法被明确。因此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好可以通过录音的形式留存证据,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条是对不履行金钱债务违约责任的规定。当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金钱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债务履行期限到达时,债权人应当积极催促债务人还款。对于金钱债务的债权人迟延履行的,除继续履行外,还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债权人何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需要有确定、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实践当中可以通过微信、电话录音、短信、律师函、欠条等方式证明债务期限已到达。如果当事人的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或欠条上无还款日期,那么实践中一般认定原告递交诉状之日为主张债务之日。
来源: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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