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拍下藏品被证赝品拒付被起诉,什么是拍卖中的“声明不保证”条款?
【男子拍下藏品被证赝品拒付被起诉】河北石家庄,男子在某拍卖公司总经理的邀约下,以200万元拍下了8件藏品,不料这些画作都是赝品。男子不愿意支付。拍卖公司起诉男子,要求男子支付拍卖款及佣金23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男子败诉。男子已经提出了上诉。
网友热评:
1. 是不是拍卖行只管抽佣金,拍得越高佣金越多,至于真不真 ,得我们自己看着办?
2. 感觉有点象买理财保利息的承诺,感觉有点理又没道理,但承诺人该怎么担责。
3. 只关心给不给钱,至于真假不在考虑内,神奇的人和事。
4. 拍卖协议里面早就把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写清楚了,从法律层面规避风险,人家是专业的。
5. 如果张先生输了,我要去开一千家拍卖行,24小时不停的拍卖。
6. 意思是如果是以拍卖的方式,就可以合理合法的制假售假了?
7. 假的和瑕疵是一个概念吗?这是没有底线了。
8. 正是因为该男子这样的人,才让我们看到了诚信二字的可贵。
9. 其实书画真伪的鉴定,有时是十分困难的,即使学术权威也会意见相左,所以大部分拍卖行无法保真吧。
10. “买假获赔”这样的常识,在古玩收藏市场可行不通。“出门不认,打眼不赔”早已成为古玩收藏界的行规。
法律知识:什么是拍卖中的“声明不保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规定为瑕疵担保责任确立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声明不保证”条款。部分拍卖标的属于特殊商品范畴(例如古董、艺术品等),其专业性和复杂性程度之高,仅凭现有科技水平及认知能力难辨其真伪和品质,如要求这类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及委托人严格遵循瑕疵担保责任,客观上强人所难,为了平衡拍卖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同时满足拍卖市场需要,制定了以上免责条款。“声明不保证”条款的效力,免除了拍卖人或委托人瑕疵担保责任,而将瑕疵责任及风险转移给了买受人。
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声明不保证”条款适用需严格限制并谨慎审查:1.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能够通过“声明不保证”免除责任的瑕疵仅指真伪瑕疵和品质瑕疵,不能做扩大解释,例如不能包括数量瑕疵、权利瑕疵等其他种类的瑕疵;2.“声明不保证”只能发生在拍卖人或委托人基于现有科技水平或认知能力无法知道的情形下;3.拍卖人或委托人的声明必须是针对特定拍卖物所做出的明确、公开的和足以对买受人起到提示作用的声明;4.“声明不保证”条款不能免除拍卖标的物自身功能及产品质量问题瑕疵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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