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路面积水致人摔伤,物业要担责吗?

时间:2024-06-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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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路面有积水,业主在路过时滑倒摔伤,物业要担责吗?来京探亲的张阿姨就遭遇了意外,张阿姨在女儿租住的小区出门时,因路面积水摔伤,在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最终,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张阿姨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张阿姨7548元。

 

小区路面积水致人摔伤,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2021年12月19日中午,来京探亲的张阿姨在女儿租住的小区下楼出门买东西,出单元楼后沿着楼外公共道路走,路面有一滩积水形成一层冰面。张阿姨不慎踩到积水摔倒,导致右脚脚部受伤肿大。

 

摔倒后,张阿姨当即拍摄了路面积水成冰的照片及自己受伤的照片。同时,张阿姨电话联系物业公司到场,说明自己摔倒受伤的情况,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张阿姨右脚脚踝骨骨折。当日下午,张阿姨将自己就诊的照片微信发送给物业工作人员,并询问如何解决,物业工作人员回复“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呗”。

 

然而,在之后的交涉中,物业公司一改此前的态度,认为不应担责。多次沟通无果,张阿姨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原告张阿姨认为,虽然不清楚是什么原因以及是谁造成的路面积水,但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然而在路面有积水结冰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清理、防护和警示措施,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表示,路面积水是由于小区其他业主清洗空调外机,导致积水遗撒在路面,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对此并无过错。事发时小区并无正式物业,公司系临时选聘的应急物业服务人,清理道路并不属于约定的服务范围。此外,张阿姨在行走过程中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其摔倒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事发区域系小区单元楼出口左侧通道处,水面扩散导致的湿滑面积较大,客观上通行不太容易绕开。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即便其提供的是应急物业服务管理,从被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协议中,也明确其负有保障“小区环境秩序良好,业主生活正常有序”的物业服务管理义务。事发时已届中午,大楼出口通道处遗撒的水面大且显著,物业公司既未能及时清理,亦未放置警示标识,事后亦未能协助查清水面形成原因,应当认定其未能尽到服务管理职能及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张阿姨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张阿姨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全亦有注意义务,在明知路面大面积湿滑可能致人滑倒的情况下,未谨慎绕行或慢行,以致滑倒摔伤,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认定物业公司对张阿姨的各项损失应承担50%责任。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阿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4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物业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本案审理法官李国平介绍,本案涉及物业服务提供人和公共场所管理人这两个角色重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从公共场所管理人角色来看,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一般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定期排查场所风险、是否设置相应警示机制、是否设置应急救护制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道路这一公共场所管理人,长时间未能清扫路面积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从物业服务提供人角色看,无论是法定程序选聘的正式物业,还是过渡阶段的应急物业,都应基于物业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按照约定妥善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小区内如路面积水等安全隐患,应尽早发现、及时清除、做好提醒,承担应尽的义务。

 

法官提示,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小区居民也有义务注意自身安全,对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隐患,应小心谨慎,避免因自身过失而受伤。如果自身存在过错的,可能会因此减轻甚至免除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另外,法官也建议,在发生损害事故后,可学习张阿姨的做法,冷静处理,理性沟通,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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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东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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