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驾驶车辆,为何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沭法案例 【2024】15
“唉,我以为报废车也能正常开,只是走村里的路运送地瓜,就安排王某开了,没想到不是我撞的人,也要被判刑呀!”被告人刘某懊恼地说。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并未驾驶机动车,却因雇佣、指使无证驾驶的被告人王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件详情:
刘某是从事红薯经销生意的农户,家中有一辆报废货车。为方便装卸、运输红薯,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仍雇佣王某驾驶该货车上路。2023年12月,王某驾驶车辆行至村西生产路超车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相撞,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行车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报废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综合二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违章驾驶报废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未取得驾驶资格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切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这样不仅扰乱交通秩序,更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官在此提醒,不论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还是驾驶员都应当遵守交通管理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切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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