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的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4-07-1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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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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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有权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并由公司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有限责任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前,董事有权获得会议通知。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6.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务的,过半数的董事有权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7.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有权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9.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10.参加董事会设置的委员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六款: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编者注:该条款适用的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新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故该条款可以类推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11.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2.任期届满前被无正当理由解任的,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4.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务的,过半数的董事有权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5.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中依法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6.兼任公司经理。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一百七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17.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8.从公司获得报酬。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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