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同样会实施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譬如银行取款、卖房、办理社会保险等。由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所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时则需要一个特殊程序——由法院指定监护人,代理其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近日,远安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系母女关系,1999年10月10日陈某与庄某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女儿陈某凤,2001年庄某离家未归,此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2013年2月20日陈某因患有精神疾病,经医院诊断为完全丧失认知能力。为了办理离婚案件,以及更好地照顾陈某,胡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陈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陈某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以专业鉴定结论为依据,本案中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代理人陈某凤对宜昌市优抚意愿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无异议,本院应认定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胡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
法官提醒
在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当事人在立案时需要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同时被申请人还必须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为除申请人之外的近亲属,上述案件中陈某的代理人即为其成年女儿陈某凤。另外在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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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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