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还房贷考验男友分手后被索回,关于恋爱中赠送的财物的知识要点
【用还房贷考验男友分手后被索回】陶某男与敬某女于2014年打游戏认识,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中途分手,2020年重新在一起。
热恋期间,男方向女方有多笔金额为5200元、13140元、520元、1314元的转账。2020年9月,男方提出“见家长”,女方则提出若想见家长则需通过考验——男方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每月1万元)。男方接受后按月向女方转账,共计转账6万元。
2021年4月,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陶某男起诉要求敬某女返还其赠与的款项。敬某女辩称,陶某男的赠与行为属于情侣交往期间的正常支出,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且双方相识8年之久,分分合合,陶某男也应当赔偿青春损失费。
据法院判决,两人之间的微信聊天中“给半年看诚意”“告诉爸妈”等内容,能够印证敬某女要求陶某男代其偿还6个月房贷,作为恋爱考验并进一步发展的事实,从侧面反映了陶某男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并且6万元款项数额较大,亦超出了两人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现双方关系已破裂,陶某男要求敬某女返还用于偿还房贷的6万元款项,该院予以支持。
至于其余的款项,由于大部分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且陶某男也认可是日常花销及节假日转账,故对该部分转让,该院认定属于无条件赠与,陶某男无权对此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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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种行为真不好,如果男的提出这种要求,女方估计也不愿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 真正爱你的人不需要这种考验,你们在一起彼此情况应该最为了解。
3. 和我经历过的剧情差不多呀,当时分手我还在帮前女友还贷款,可惜了结果。
4. 看来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别当情感大师了,当八卦听多了,大家都已经麻木了。
5. 现在这社会永远无法掌控别人,只能改变自己,提升自己的能力了。
法律知识:关于恋爱中赠送的财物的知识要点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时含有“520”“666.66”“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和一般的借贷习惯不一样,将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一旦以这种数字的金额转账给对方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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