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被水淹,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

时间:2024-11-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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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险系机动车商业险类目之一,该险种项下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为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对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

“涉水险”起初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其与车辆损失险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对于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情形,用附加险种的“涉水险”予以补充。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涉水险”险种并支付相应保费,仅投保车辆损失险,则保险人对于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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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车险改革后,原有的“涉水险”附加险条款并入主险。自此,涉水险不再作为险种单独存在,而是被捆绑在车损险内,因此,车辆因自然灾害被水浸泡时,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在理赔时,不同的车辆状态也有不同的理赔情形:如果车辆是在行使过程中,因积水导致熄火无法正常行驶,车主可以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指派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并使用车辆损失险进行赔付。如果车主二次启动,对发动机造成损失,那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如果车辆是在静止状态下发生水淹事故,车主可以在确认车舱内进水后联系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指派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察,仍使用车辆损失险进行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暴雨席卷之下,导致道路积水,车辆在行驶中开进积水路段,导致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或是停在地下车库等地的车辆因积水太深导致车辆受损,无论何种情况,都应马上致电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车辆损失情况,随后进行施救,待修理厂、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三方确定具体损失后,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若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车主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拍下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情况,以便后续定损。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伤均能获赔,若车辆涉水行驶中发生熄火,但驾驶人仍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遭受二次破坏的,二次损坏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遭受水淹路段已经显示封路、拉警戒线,但车主仍强闯积水路段,这种情况下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当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坏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施救,通话过程中要留好相应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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