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继续工作,与单位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时间:2024-11-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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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重要且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但往往容易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我们常常见到一些已达退休年龄的人仍在工作,那么退休后继续工作,与单位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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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2021年,59岁的马某入职某酒店,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相关合同,仅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为两年。2023年9月,马某听说同事李某(37岁)离职后将某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马某遂在离职时亦将该酒店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该酒店赔偿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经法官耐心地对马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马某明白了自己与李某的区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本案马某在入职被告某酒店时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马某与被告某酒店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仅能构成劳务关系。

马某提及的同事李某,入职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应认定李某与该酒店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入职时,该酒店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主动与李某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主张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得到支持。而本案原告马某与被告某酒店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故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无法得到支持。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也是在劳动关系中才能适用的。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就不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上述双倍赔偿及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劳务关系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合同形式与内容不同。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或其他形式,合同内容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待遇与保障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不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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