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向谁主张权益?
劳动者入职甲公司,由甲公司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但由乙公司为其安排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薪资变更以及休假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均在同一地点,劳动者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向谁主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益呢?近日,密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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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方某于2022年3月30日入职甲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任包装主管,月工资5000元。工作期间,由甲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实际工作中具体工作分配以及休假管理均是由乙公司负责。后因方某被拖欠在职期间的工资且多次索要未果,方某于2024年5月10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2024年6月6日,方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甲、乙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当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方某向法院提交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工资流水、送达邮件签收结果、邮件截图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庭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认可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二者系关联公司,甲公司系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对方某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二被告认可拖欠方某工资的事实,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方某入职甲公司,由甲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甲、乙公司均通过微信以及邮件对方某进行薪资调整管理或休假管理、分配工作任务。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系关联公司,且存在交叉混同用工情形。方某主张甲、乙公司对其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乙公司支付方某工资24924.6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38条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遇到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使用一个劳动者的情形时,因用人单位在业务范围、管理者等诸多方面存在混同或者界限不明晰之处,劳动者会对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识别、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工资拖欠等问题欠缺相关法律知识。首先,劳动者要了解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概念。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是指在业务、人事、财产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用人单位,共同或者交替使用同一劳动者并同时对其进行用工或管理的用工现象。其次,劳动者要了解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最后,劳动者应了解向谁主张拖欠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遇到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以选择其中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者选择由混同用工的多家单位对其要求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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