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如何认定
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其中第十二条从形式上对抽逃出资对了界定: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股东的出资,在该笔出资的所有权从公司转为股东个人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真实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账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
同时,在对于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时,司法实践中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商企字[2002]第180号)对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债权债务抽逃公司的出资时就应当证明该笔债权债务是虚构的,并非实际存在。
2、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所谓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的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延长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等,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时,股东收回其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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