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缓刑的适用
交通肇事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几个方面因素:
1、首先,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2、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悔罪表现”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做到这一点,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否则不能认为是悔罪;
(3)在事故处理中,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
3、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
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交通肇事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判处缓刑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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