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与强制拆除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作为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如果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屋内财产损失,承租人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当然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屋内财产损失提起诉讼。
承租人的权益往往受到拆迁方和房东的压迫,很难的以保全。最高法明确承租人也有原告诉权,一样可以打官司为自己维权。
4、征地公告发布后,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的推定(不知道被谁强拆,最高法是这么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有些拆迁方在半夜、节假日、户主不知情的情况实施强拆,法律首先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为我们维权提供了一大便利。
5、征收方不承认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
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出的单方解除,对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获得补偿安置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行政机关作出单方解除前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充分听取其意见,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如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等原因无法履行,亦应当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补偿安置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处理。
合法生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对于拆迁户和拆迁方都有法律效力,拆迁方不得单方面毁约。遇到没有按时支付补偿款或者安置房的,通过法院判决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6、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置土地应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利用的面积,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拆迁户在力量悬殊巨大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我们一起学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爱土律师团一直相信:奉法者强,以法律的力量保护我们的土地和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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