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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行为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时间:2019-07-31 20:5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近日某演艺人员工作室针对近期演艺人员被偷拍一事发布声明。声明称,对于日前,过分曝光、恶意拍摄艺人私生活乃至亲友个人隐私已经超出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限度,侵害了其本人及亲友的合法权益。对于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建发大阅城监控画面的流出,其本人及其公司始终保留对以上不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请商场相关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工作室,给予一个合理的交代和后续的处理办法,将已发布由非法途径获取图片的媒体尽快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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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


1、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举例来说,比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偷拍并且是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


2、肖像权


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还需要根据是否经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偷拍的肖像等来考量。


3、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在互联网上故意采用讽刺、谩骂或者捏造事实等手段,通过留言、发布信息或者评论等方法,降低他人的道德品质,降低法人的产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偷拍行为是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的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一经认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形下,偷窥、偷拍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但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本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理的范围。但一旦行为人对偷拍他人涉及淫秽内容的图片、视频等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这五种行为中一种行为,并且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即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偷拍设备的后面,藏着带有各种目的的偷拍者;偷拍设备的前面,则是隐私随时可能被暴露在公共视野的你我他。当偷拍可能影响我们每个人生活的时候,培育良好的法律素养,用法律武器约束偷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该为每一个人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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