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表现和认定标准
8月2日报道,7月8日晚5时许,家住海淀区远大路一小区的李先生报警:存放在地下室的现金500余万元人民币、67万余元美金及16根金条(每根金条重1kg)全部被盗了!海淀警方接警后追踪辗转京冀两地,用时90小时破获涉案千万的特大盗窃案,抓获涉案嫌疑人4名,追回大量被盗财物。这也是海淀警方史上破获现金、黄金数量最多的盗窃案。目前,嫌疑人李某某、王某因盗窃罪已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嫌疑人梁某某、田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已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
那么关于本案中梁某某和田某某所涉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它的常见行为表现和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基本特征
第一,须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不是犯罪活动所得的物品,不是本罪中所说的脏物;用于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也不是本罪所说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第二,须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加以窝藏、转移、销售的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不能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表现
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藏脏物是指为本犯提供隐藏赃物的场所。窝藏赃物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脏物的场所、寄藏物、加工赃物和收受赃物。
转移赃物,是指搬移、运输赃物,即通过搬移运送行为使脏物实现空间位移。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转移的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客观上实施了搬移运送行为,便应认定为转移赃物行为。至于转移是否有偿、转移工具的使用、转移距离远近、转移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实际紧随或者接触赃物,都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收购赃物,是指有偿地购买物,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
代为销售赃物,是指行为人受本犯之委托,代为销售赃物。销售赃物行为主要包括推销赃物、代销赃物和介绍买卖物三种形式。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便足以定罪。而在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定罪时,可根据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罪名。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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