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怀化,偷狗贼黄杰被村民抓住。村民并未报警,而是对黄杰实施了殴打,黄杰在送医途中确认死亡。法院认定了村民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其后续行为侵害了其人身权利,有 8 人因故意伤害获缓刑,另有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那么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法律意义上,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作出了以下界定: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见义勇为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是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时,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的抵抗危害行为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社会鼓励的一种良好风尚,立法应有较为鲜明的支持态度,并以此作为近年来各地频现见义勇为者遭遇诬陷、讹诈现象的一种应对。现在的问题是,正在订立中的《民法总则》,作为原则性规范,是否需要直面见义勇为在现实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可能性?又是否有能力穷尽一切权利侵害的可能性? 目前全国不少省市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各地的规定大相径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存在各种限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平。此次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规范,降低认定门槛,严格限制除外性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让人见义勇为敢为,没有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