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涉嫌在香港尖沙咀扯下国旗抛入海中的5名暴徒落网!香港警方于14日和15日在九龙新界多区共拘捕5名涉嫌侮辱国旗的男女,其中一名涉案男子名叫周颂轩,是一名装修工人,部分嫌犯有“港独”背景,被通宵扣查。“港独分子”侮辱国旗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我们国家的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旗法》 、《国徽法》分别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1990年6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为宪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也为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国家有专门的《国旗法》,早在1990年6月28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于同日通过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旗法》不仅规定了国旗的制法、悬挂场合及悬挂方式,还强调了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每个公民与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有关恶劣行径,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予以严厉谴责,表示极少数极端激进分子侮辱国旗的丑陋行径再一次表明,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自由表达意见的范畴,滑进犯罪的深渊。对此必须依法严厉惩处,绝不手软。中联办负责人也发表声明,严厉谴责香港极端激进分子侮辱国旗、挑战国家主权的违法行径。负责人强调,国家主权和尊严不容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不容触碰,包括广大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爱国情感不容肆意伤害,对这种无法无天的恶行必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