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二胎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女性朋友们清楚吗?对于很多的企业来说的话。如果本公司的女职工因为需要休产假的话,一般都会给予辞职处理,前不久王女士就反应了这一问题,其实对于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来说,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因此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特别规定,女性朋友们要清楚!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这个规定对于第一胎的规定是一样的,但区别有二:
如果生育第一胎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还可多休产假60天左右,各地规定有区别。其次是第一胎晚育的,男方有10天左右的护理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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