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知名建筑工程律师 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互相区别 曹辉
张家港知名建筑工程律师 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互相区别
依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则,建立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张家港知名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建立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必需契合三个条件:
(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
(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分包人依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对总承包人担任,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当连带义务。
建立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立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立工程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实行行为不承当义务。
转包的外在方式与合同权益义务的概括转让十分类似,乃至有学者以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益义务的概括转让。”
从上述分包、转包的定义来看,两者的辨别是比拟容易的。但理论中,从合同商定的详细内容及实践实行行为来看,两者的界线又较含糊。
张家港知名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辨别:
(1) 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同。分包合同的主体双方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关系中,仅处于第三人的位置。
而转包是将原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变卦为发包与受让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则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让人取代承包方成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 权益、义务内容不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构成的独立承包合同,其权益、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转包在转让后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坚持不变,仅主体发作了变卦,受让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3) 张家港知名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法律结果不同。我国法律允许建立工程总承包方经发包方认可或者总承包合同中明白商定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
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能。关于转包行为,法律明白规则予以制止。
《建筑法》第28条规则,“制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别人,制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因而,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则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
张家港知名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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