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的流程?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的受理范围?

时间:2019-09-02 14:22:36 来源:法律投稿

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的流程?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的受理范围?清楚吗?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解的话题是关于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的话题,很多人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往往对于它的流程及受理的范围都不是很清楚。因此在处理时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因此今天小编总结了以上内容,供大家作为参考。希望帮助到你们。


一、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的流程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流程为: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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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2)证人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二、民事诉讼交通事故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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