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候我爸妈给了十几万现金,现在离婚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时间:2019-09-05 14:49:24 来源:好律师

以现在的房价,年轻人要想买房是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很多都是父母出资付首付的,也有的是夫妻向一方父母借款买房的。


关于借款的认定其实很简单,借款时写的借据或者转账记录上备注是借款,或者事后夫妻双方承认是借款的证据,都可以证明双方是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碍于情面在给子女钱买房的时候没有要求签借据。


对于这种情况,往往存在着一种问题:在离婚率高居的当下,不少小两口在闹离婚后,都有一方拒绝还款,不承认是借的钱,认为这是老人对于双方的“赠与”,这个时候往往受伤害的都是老人。


那么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但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认定?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应认定为赠与。


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可以举证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性质,而不是赠与的性质,就可以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可以列举的证据不一定是借条,还可以是转账时的备注等等。


所以如果借款前没有开具借条的,事后如果想要追回该笔款项,根据我国“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父母将款项直接汇入子女账户而非直接出资购房,也有一些法院认为需要子女提供款项系赠与的证据。


如果子女无法提供,法院也可能认定父母的款项系借款。


总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而定。


那我们到底应该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呢?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往来首先要明确资金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如父母明确是要将款项借给子女,则应该同子女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支付方式、借款日期等事项。

 

如果系子女与配偶共同借款,需要配偶方也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


如父母明确是要将款项赠与给子女,虽然《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诺成性合同。


但是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因此建议形成书面的赠与协议,再完成赠与款项的支付。


如果需要子女及配偶对赠与附带一定的义务,则需要与子女和配偶签订书面的附条件赠与协议。


如父母明确是要将款项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配偶一方,则需要与受赠方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


总之,不论是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最好是都要留存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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