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我能要吗?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_信金国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高不下,离婚,必然涉及到一系列财产、房产的分割问题。
无论男女都想努力保护好个人财产,于是很多人便在婚前买房,全款购买或在婚前还完贷款,以为这样房产便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对方无关。
对此,很多人都有疑问: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的时候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呢?
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的时候能否分割问题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定的。
(一) 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出资所购买的房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其个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婚前,如果一方已经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那么对于已经付清的房款和该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应该是属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婚前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了房子,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是会被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套房子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二)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父母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
如果是由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该房子应当被认定为该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下,那么就会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该房子也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子女名下的,那么该房子可以被认定为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同所有,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的父母为了可以让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三) 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
对于夫妻双方中任意一方在婚前已经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并且是以个人的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还贷,该不动产的产权是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离婚的时候该不动产是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一般是会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尚未归还完的贷款也为其个人的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部分及其相对应房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在离婚时,判断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子,自己是否有份,能否分割,这个是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来判定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定。
那我国婚姻法中具体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么规定的呢?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2、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
3、照顾婚姻关系期间无过错方的原则。
4、男女平等的原则。
5、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以上便是关于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时能否分割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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