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
时间:2019-09-16 19:23:21
来源: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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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在于限制公司的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相对人。故该规定为管理型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范的,原则上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从另一方面来看,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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