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因房价上涨反悔撕毁合同怎么办 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09-16 21:48:44 来源:好律师

卖家因房价上涨反悔撕毁合同怎么办 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房产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例

 

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下面案例是比较典型的房产买卖合同违约纠纷,卖家因为房价上涨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买家在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等费用的情况下,却无法得到合理赔偿,造成即得不得房,又要丧失资金的尴尬局面,无奈买家求助专业律师,为其解决此项房产买卖、二手房交易纠纷,请看详情:

张家港拆迁补偿律师.jpg

 

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为您提供的法律案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法律顾问律师、房地产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

 

卖方以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实则是因为房价上涨,如何突破卖家的这一观点,请看律师详解。

 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

一、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案情介绍

 

2015年,汪某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以326万元的价格,与房屋实际所有人刘某某、房屋持有人刘某某哥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的当天,汪某某支付90万定金给刘某某。同时支付中介费54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刘某某曾多次表示房屋不卖了。20162月,汪某某经过再次发函催告后,刘某某仍未在催告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回复时仍明确表示继续履行不可能,解除合同只返还定金,别的赔偿没有。

 

于是汪某某寻找律师,通过网上搜索找到了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经过当面沟通、与几家律师所对比后,遂决定委托曹辉律师团队办理其案件。

 

三、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律师分析案情

 

通过汪某某的陈述,我们了解到,由于刘某某没有社保不能购房,就借用刘某某哥哥的名义在张家港市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就想卖掉赚差价。哪知道在双方签订房买卖合同后,房价继续飙升,于是就借口其哥哥不认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肯签名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但根据汪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登记在刘某某哥哥名下,房买卖合同签名全都是刘某某签名,刘某某哥哥的即没有签名,也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汪某某始终没能和刘某某哥哥取得联系。刘某某说哥哥不愿卖房了并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团队经过检索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司法裁判案例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根据汪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构不成表见代理,所以该合同对刘某某哥哥是无效的。

 

通过与汪某某解释与沟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判决两被告:返回定金90万、要求赔偿违约金60.65万元、要求赔偿中介费54000元及律师费6万元。

 

四、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案件3大焦点

 

张家港公司法务律师2.jpg


1、未经刘某某哥哥补签,刘某某也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汪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若合同有效,对刘某某哥哥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3、刘某某与刘某某哥哥是否需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五、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律师团队代理意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汪某某和刘某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于刘某某在汪某某催告等期限仍未履行合同,汪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项目及款额,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书》第10条、第12条等规定承担。

 

六、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510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回原告江某某定金90万元;

三、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江某某违约金60.65万元;

四、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江某某佣金损失54000元;

五、驳回原告江某某对被告刘某某哥哥等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来后,三方均未上诉。

 

七、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到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汪某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重大法律问题不咨询律师,而是太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结果导致汪某某为买房忙活了大半年,结果房子没有买成,还惹来了一场官司。

 

张家港市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张家港律师高端民商事曹辉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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