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花的钱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当事人李女士是廊坊市人,与北京王先生在网上相识,随后二人迅速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为取悦李女士,陆续将10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汇给李女士进行花销。2018年底二人分手,王先生恼羞成怒,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销,理由为所有汇款均为李女士向王先生的借款。随后,李女士找到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由万爱军、黄浩律师担任李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代理意见:本所律师代理后,提出代理意见,其中核心观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首先,原被告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男方为取悦女方,自愿将钱款汇给女方,该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赠与。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其次,本案中男方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行为,并且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没有显示出女方向男方借款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取悦女方,自愿给女方的财物,如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那么会被认定为赠与,所赠与财物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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