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务处理
1、目前个体工匠与个体工商户的明确界限还没有规定,有一定争议,主要依据劳动关系的成立来进行分析;注意的是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的。
2、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实践中还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是从相关的法条中推断出来的)。其中有部分法官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除了非全日制下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以外,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①主体不同;劳动关系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不一定;②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是平等的关系;③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劳务关系则不是,同时劳务关系多是一次性或临时性工作,一般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④待遇不同:劳动关系除劳动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不涉及别的待遇。
4、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厂长、经理等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更不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者,即该部分人员的劳动合同应经过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等的通过,否则是无效的。
5、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可以和别的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
6、自动离职是指在职工出现不辞而别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定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职工仍不到岗,许可用人单位对职工作出中断劳动关系处理的一种方式。
7、职工如果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离职属严重违纪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企业规章制度是该企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必须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和落实,同时还应明确企业法律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要听取员工的意见、体现全体员工的意志,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9、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有效的呢?第一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包括内容必须合法,制定的程序也必须合法;第二是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并是合理的和能够具体操作执行的;第三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第四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是无效的。
10、一般来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密费一般是用人单位要求知晓该单位相关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而给予的适当补偿。
11、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有区别也有联系,要注意区别与适用。
12、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亦即劳动者的劳动力是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因此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应是人身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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