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涉及的基本概念

时间:2019-09-20 10:04:42 来源:好律师

1、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7、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8、抢救费用: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0、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1、交通肇事逃逸: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1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14、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5、财产损失事故: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1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17、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18、评定:指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19、评定人:指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0、评定结论:指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1、评定书:指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2、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23、评定时机:指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4、伤残等级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25、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6、工伤报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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