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有哪些无效情形?格式合同无效条款如何认定?

时间:2019-09-20 17:00:0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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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有哪些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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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格式合同无效条款如何认定


1、违反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民法和合同法强行性规定,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仅依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适用,且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删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或者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订立,都应该认定为无效。“以强行性规制技术调整格式合同条款,使格式合同失却效力,不仅表明了法律对某些格式条款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昭示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干预。”


2、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合同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相对人也无法提出异议,对此类合同条款,就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作为判断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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