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09-22 16:37:00 来源:好律师

知识产权案例“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揭示“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背后的法律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品质误解、带有指示性、维护公平竞争是本案的三大关键点,案例释法 揭示商标注册的三大关键点。请看“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注册背后的法律。日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亦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国”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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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11日,茅台公司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


“茅台国宴”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易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茅台公司不服,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2、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因此,从避免带有品质指示性的含“国”字商标泛滥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判决:针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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