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放火 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刑吗 曹辉团队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放火 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刑吗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父亲到儿子家放火会判刑吗?什么是放火罪?故意放火没燃烧算犯罪吗?
法律如何规定的?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故意放火 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刑吗?下面以案例“父子因拆迁分房结怨 父亲纵火报复儿子被判刑”说明,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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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案例说法:
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件,以被告人汪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扣押在卷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二个、汽油桶及桶内汽油,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汪某与其子汪某某因拆迁分房产生矛盾,心胸狭窄的汪某对其子汪某某耿耿于怀。汪某泯灭父子亲情,“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心中腾升出对其子实施报复的邪念。
2019年1月31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汪某携带一只装着汽油的塑料桶,来到界首市沙南某居民小区儿子汪某某与其岳父母合租的楼房里,趁人不备打开塑料桶盖将桶内汽油泼洒在一楼客厅内,被手疾眼快的儿子夺下汽油桶并压在身下避免了一场火灾。经鉴定,在汪某携带的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因家庭矛盾到其子汪某某与岳父母合租的家中故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结合被告人张成立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
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区别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
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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