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兄弟非法拘禁他人犯罪吗 曹辉团队案例说法张家港律师

时间:2019-09-25 13:06:52 来源:好律师

为讨债兄弟非法拘禁他人犯罪吗 曹辉团队案例说法张家港律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债权债务纠纷演变为非法拘禁犯罪,都是债务纠纷惹得祸 案例说法,讨债手段不合法 兄弟因非法拘禁他人同获刑。。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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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债主要求债务人还钱,天经地义,但为了讨债而使用违法手段,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两兄弟王某甲和王某乙为了讨债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拘禁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王某乙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19日15时许,王某甲租车到寿县安丰塘镇某村民组找陈某讨债,后将陈某带至寿县双桥镇。16时许,王某甲打电话邀来其弟王某乙帮其要钱。


后,王某甲、王某乙又将陈某先后带至寿县某加油站和寿县双桥镇东风大闸处。期间,王某甲、王某乙对陈某进行了殴打。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当日23时许,在陈某家人支付5000元和陈某写下10000元借条后,陈某才得以离开。


  同时查明:案发后,王某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另查明:2019年3月4日,被害人陈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甲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甲、王某乙系共同犯罪,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甲、王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说法:


非法拘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非法拘禁罪的四大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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