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和警示 转让股权后不偿还债被判刑 曹辉团队张家港民事律师
震慑和警示 转让股权后不偿还债被判刑 曹辉团队张家港民事律师
张家港民事律师曹辉团队:震慑和警示 转让股权后不偿还债务被判刑,民间借贷纠纷,转让股权后有钱也不还债被判刑,民间借贷纠纷转让股权不还债,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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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民事律师曹辉团队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家港民事律师曹辉团队 基本案情
孔某某与胡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二审,最终判令胡某某归还孔某某借款18.9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某并未履行判决内容。
2018年5月9日,孔某某对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胡某某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曾两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因其患有重度高血压疾病而未能移送拘留所看管。
后法院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查明:胡某某在杭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50万元(其中未实缴到位100万元),持有25.9%的股权。
2018年9月17日,被执行人胡某某(出让方)与案外人毛某(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毛某,出让方实际到位50万元股权,转让的价款为50万元,转让价款的交割方式为货币,在2018年9月17日前交割。
法院认为胡某某转让股权后不偿还债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18年10月22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公安机关。在移送拒执案件9天后,被执行人胡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5万元。
2018年11月20日,公诉机关以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张家港民事律师曹辉团队 典型意义
尽管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因身体原因不宜对其采取司法拘留,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被执行人就能够逃避执行。
本案中,法院在案件办理中全面考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类被执行人都能起到很好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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