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 公司法人拒执被判刑 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律师
担保物权纠纷 公司法人拒执法院判决被判刑 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律师
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这是一起因为担保物权纠纷,公司法人拒执行法院判决被被判刑的案例,公司法人拒不腾退房屋土地,被判拒不执行裁定罪,拒不迁出房屋土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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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与两银行因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涉诉的案件均于2014年被法院裁定:两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长风路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纠集金某某,为拒不腾出房屋、退出土地,以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由蔡某某控制)与该公司合作的名义,在上述被执行土地上搭建钢棚并用于出租,后以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数次提出执行异议,并在上述被执行土地的房屋租期届满后继续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期间,蔡某某伙同金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被执行房屋上张贴大幅公告,声称法院与银行勾结、非法拍卖,又在浙江某某汽配有限公司大门处张贴威胁竞拍意向人的公告,导致法院裁定无法执行,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的情况下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张家港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蔡某某伙同他人,拒不腾出房屋、退出土地,在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不予配合,种种行为表明蔡某某主观上故意抗拒执行,客观上也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情节严重。
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惩戒此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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