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第三者钱财,妻子诉请返还能否支持?
丈夫赠与第三者钱财,妻子诉请返还能否支持?
#丈夫赠与“第三者的钱财”到底能否要回?#经常看到新闻或网络中报道往往是出轨丈夫在出轨期间给第三者支付了钱财,用于买房或其他目的。后来被妻子发现,于是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为由向法院起诉。对于此类案件,我国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最终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一、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实践处理
该类案件往往妻子是原告,丈夫与第三者是被告,但是诉讼请求往往是单独请求第三者返还丈夫已经支付的钱财。对于该类案件,丈夫往往是配合妻子进行诉讼的,对于妻子的诉求都是认可的,而第三者往往进行应诉的思路就是把钱财的支付认为是一种无偿赠与,或不知道丈夫的真实婚姻状况或共同生活期间已经把支付的钱财消费完毕等等抗辩观点。
对于第三者的这种抗辩观点或理由到底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呢?通过上述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等)可以看出,第三者的这种抗辩或理由往往是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三、法院判决
对于此类案件审理,法院往往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前,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往往是无效的。在该类案件中,丈夫是瞒着妻子,就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这就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有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这也就导致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对于第三者通过这种方式无偿获取该钱财,也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这就导致第三者需要将取得的全部钱财返还给妻子。
因此,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不能出轨,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前,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于丈夫出轨所赠与第三者钱财的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且应全部返还给妻子。
【提醒】夫妻之间要忠诚,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要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均不要出轨,出轨赠与的财产均应无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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