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避免一些常见的误区?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避免一些常见的误区?很多人在亲戚朋友涉嫌刑事犯罪时,往往也会找律师探听情况,了解案件的大体走向,但是并不委托律师,而在没有支付律师费用的前提之下,是没有人愿意告知当事人案件最核心的真相的,当遇到解决不了的法律难题只好委托律师代理,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是很懂法律,此时,一个精通法律的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咨询,这就是他最直接需要的心理依赖。犯罪嫌疑人会迫不及待地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消除自己的疑问,使他结合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做一个相对准确的定性。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避免一些常见的误区?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节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起,即有权委托刑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二、谁能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请辩护律师?
1、当事人在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当事人由于失去了人身自由而无法聘请律师,只能依靠在外面的亲友来为其物色辩护律师。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换言之,只有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才能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也正是基于此,每次我们接受客户的初次咨询时都会核实咨询者的身份,了解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向其说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限制责任人的监护人)才能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的话也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本律师专业辩护律师,刑辩权威领航,胜诉率高,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成功案例众多。
三、关于会见频率的问题
1、律师如果是在当事人刚被刑拘即介入案件,律师此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主要任务是告知当事人其所拥有的诉讼权利,跟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解释其目前涉嫌罪名,向当事人介绍诉讼程序,向当事人预判案情大体会如何变化发展。
2、当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当事人时,律师会根据与当事人会见时了解到的基本案件事实,结合律师在外面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出具意见书,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另一个角度的声音,推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为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打下基础。
3、实务中,不少家属会要求律师常去会见,但对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而言,会见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案情进行沟通和,对辩护方案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解释。因此在一定次数的会见后,即便再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也无法获得新信息。因此,非必要的会见往往是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而主动前往,或者是应家属另外支付律师会见费用的要求。
四、关于会见笔录及卷宗材料等案件资料
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将会根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情况,制作《会见笔录》。笔录中将载明犯罪嫌疑人就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律师对此的解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会见笔录》涉及案情,律师是不能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的,以免出现串供、作伪证等情况。但是实务中,少数律师基于对委托家属负责的心理,会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律师这种将自己置于一个执业风险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当事人家属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律师,同时亦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处理。
同理,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获得的案卷材料,考虑到案件尚未审结,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此时律师若将材料泄露给家属,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故我们认为,家属应对上述情况有充分了解,了解如何行动才能最大程度维持当事人,从而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至于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材料带入看守所交当事人阅读,虽然刑事诉讼法允许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律师能够与当事人核实证据,但这个“核实证据”到底是否包括将案卷交当事人阅读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现阶段,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因会见时的瑕疵而受损,律师的确不方便将复制的案卷带入看守所,而以转述、询问的方式核实证据更为稳妥。
五、当事人预期与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而这个最大程度是以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换言之,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要围绕着证据和法律展开,不能脱离实际。事实上,也只有围绕着证据和法律来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辩护观点才能被法院所接受,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而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为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往往是以情感出发,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证据和法律规定,而希望律师能够追求到“无罪”的结果,但是这种从情感角度出发的案件预期脱离了实际,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和认可。事实上,在当事人预期完全不切实际的时候,任何律师都无法实际。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需要避免一些常见的误区
1、要给律师充足的调查取证和案头准备时间。如果临开庭的时候才聘请律师,律师很有可能因时间匆忙没有吃透案情,没有时间取证,可能造成法庭上的被动局面,甚至可能造成不利的诉讼结果。
2、对律师做出的有关您委托事项的法律风险承诺要有正确的判断和估计,不能要求律师对案件判决结果做出许诺。因为影响一个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很多,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许多变数,作为律师只能在代理、辩护过程中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另外,对律师不要有分外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要求,比如不属于律师法律事务的要求,或让律师给您托熟人等等。
3、要对聘请的律师给予充分的信任,毫无保留地陈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便律师对您的案件性质有一个正确的判断,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理出准确的代理或辩护思路。同时您还应相信律师对您提供的资料和案情都会严格保密,不会对外泄露。即使在代理工作结束后,律师也将负有保密义务,而且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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