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后总分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
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后总分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
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导致各地的建设工程越来越多,虽然国家有各种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来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但是实践中也是经常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分?实践中不但很多的建设施工者对此分不清楚,就是很多法律工作者也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建设工程合法分包混淆,也搞不清楚到底责任如何划分。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该规定是我国对建设工程领域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责任分担的法律规定。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存在总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划分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也就是说存在施工总承包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首先认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则,即总承包单位需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如果总承包单位将应自行完成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发包或采取其他途径处理的话,总承担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连带法律责任。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总分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的各自义务,同时法律认定总承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等,同时也要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如果有证据证实进行了管理,是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话,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此处的主次责任划分一般也是三七分来承担的。反之,如果总承包单位没有证据来证实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等的话话,那就是连带责任,或承担主要责任等都是有可能的。因此,该处的规定主要是要求总承包单位要有证据证实对分包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管理等,否则责任比较大。
以上分析,总体上划分了总分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比例等,实践中应慎重对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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