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两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

时间:2019-10-10 22:24:40 来源:好律师

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两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两公司废酸废碱两种危险废液倾倒引发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这一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两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两公司应对哪些具体的损失负责?如何认定不同公司不同废液的损害事实和责任是本案的重点, 

本案是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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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揭示出两个方面,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涉案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被告先后倾倒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含量均不相同的危险废物,因不同物质相互作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事实如何认定和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本案审判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力争“共赢”的探索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弘聚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640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上皋村的一个废弃煤井内。


2015年10月20日,金诚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因废酸、废碱发生剧烈化学反应,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


经监测,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事件发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遂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亿余元,


两被告对上述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弘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和金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导致案涉场地生态环境损害,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请求的赔偿金额,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了《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参与制作的相关评估及审核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的专家也出庭对此给出说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故对鉴定评估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张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帷幕注浆范围内受污染的土壤、地下水修复费及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均是因弘聚公司的废酸液和金诚公司的废碱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起的,故应由该两公司承担。


因废酸液和废碱液属不同种类危险废液,二者在案涉场地的排放量不同,对两种危险废液的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损害后果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污染修复成本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弘聚公司、金诚公司、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之间意见不一,《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对此也未明确区分。


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酌定弘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金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据此确定二被告应予赔偿的各项费用。


弘聚公司、金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警示和教育环境污染者,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支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弘聚公司、金诚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污染事件发生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因二被告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认定二被告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存在较大困难。


人民法院充分借助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在查明专业技术相关事实,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划分污染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由原、被告分别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二是由参与《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的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并接受质询;


三是由人民法院另行聘请三位咨询专家参加庭审,并在庭审后出具《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专家咨询意见》;


四是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还针对金诚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项,确定金诚公司可申请分期赔付,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在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妥善处理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


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先行中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就环境公益诉讼中未被前案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对妥善协调两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点评专家】吕忠梅,清华大学教授


  【点评意见】


  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致生态环境损害,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较为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是本案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突出由多方专家参与,为事实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


此案中的二被告先后倾倒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含量均不相同的危险废物,因不同物质相互作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被告金诚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法院如何认定和采信进而合理分配二被告的责任承担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受案法院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查明专业事实上的功能和作用,除通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还依职权聘请了三位咨询专家参加庭审并出具咨询意见,较为全面的调查了本案所涉专业技术问题,为鉴定意见的采信提供了技术支持。


但值得注意的是,经过鉴定的专业事实和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并非完全相同。法院应运用以证据判断事实的规则,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及其理由进行充分阐释,在由技术判断到法律判断的转化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制作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的规范化环境司法裁判文书。


  二是本案在对责任的认定和分担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院基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根据二被告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责任的承担上,考虑到金诚公司仍在正常经营,确定金诚公司可申请分期赔付,这种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力争“共赢”的探索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但对如何分期赔付以及怎样监督该企业所应支付的每期费用足额到位,为后续执行留下了较大“悬念”。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与生态环境损害恢复的技术性、系统性、长周期性直接相关,在裁判文书中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的同时制作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明确履行方式对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至为重要,可参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经验,创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附生态恢复方案的判决书”方式。


  此外,本案在诉讼程序上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社会组织和本案原告先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分别立案受理并中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本案审理裁判后再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作出裁判,是衔接两类诉讼程序和规则的一种新探索。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理评析


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19年6月5日正式实施,虽然本案审结时该司法解释还未施行,但其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若干事宜规定的详尽得当,故从事后对该案进行分析的角度而言,此规范值得参照。


其第一条规定,对于重大环境事件,省级政府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故本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这一主体适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弘聚公司排放的危险废酸液和金诚公司排放的危险废碱液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虽然两家公司各自排放的危险废液不会造成本案的严重后果,且两家公司并非通谋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分别排放废液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本质上成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以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法释[2015]1号)第三条,二公司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按份责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应如何确定二公司责任承担的比例?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法释[2015]1号)第四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还规定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经过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即出具了《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并经过质证成为证据;但可惜的是,该项报告未对二公司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作出清晰界定,进而无法对二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份额作出具体划分。


两公司应对哪些具体的损失负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法释[2015]1号)规定了生态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磋商以及诉讼造成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形式多样且新颖,是我国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大特色。


另外,本案系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污染事件发生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案支持了省生态环境厅要求二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警示众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作用,可资赞同。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第三条第二款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号)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十条 当事人在诉前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委托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一条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十一条 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十二条 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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