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财产保全?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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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3辆警车12名执行干警整装待发。“我们12名干警驱车前往嵩明县某某焦化有限公司,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财产保全。”邱干警说道。
对于财产保全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他从容地说道:“我们在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该公司的一个合伙人以其公司为“承包经营”为由拒绝财产保全……但是,我们查看相关合同之后,确认是该公司为‘合作经营’,于是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并责令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就地采取了保全措施。”
最后,执行干警们依法查封了该厂今年生产出来的焦炭1000吨,价值约170万元;查封煤炭约2300吨,价值约230万元,两样产品总价值约400万元。
邱干警说:“因为该公司一般采用现金走账的方式,其银行账户上没有资金流动,因此我们查封了其公司经营的焦炭和煤炭。”
2014年11月5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李某与嵩明某某焦化有限公司共同合作经营原煤,因李某对原煤的质量掌握不准,经协商,由原告出资“购煤款”汇入该公司账户,由该公司根据所需原煤标准购买原煤,并支付每吨原煤利润15元给李某。
期间,李某共汇“购煤款”470万元,应得利润133.45万元,共计603.45万元。但因该公司暂时不具备支付能力,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同意将该款借给该公司使用,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1至2018年7月31日。
李某称,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催要剩余未还款项535.45万元,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不履行还款义务,遂向盘龙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为保障自身权益,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盘龙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一、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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