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新型被列管物质判刑十五年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0-23 17:50:41 来源:好律师

走私贩卖“4-氯甲卡西酮”被列管物质判刑十五年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走私贩卖“4-氯甲卡西酮”被列管物质判刑十五年,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物质如何量刑,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判15年罚金10万,请看,孙小芳走私、贩卖毒品案——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依法惩处


张家港刑事律师.jpg


(以下是由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一)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小芳,女,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经商。


  2016年3月,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国家有关部门管制,仍以向境外走私、贩卖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购买约20公斤“4-氯甲卡西酮”,并安排他人分批次邮寄给境外客户。上述由孙小芳安排发往境外的邮包中,有17批次检出“4-氯甲卡西酮”成分,共计15 854.43克。



(二)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已被国家管制,仍从国内购买后向境外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孙小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小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毒品“4-氯甲卡西酮”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为加强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列举式管制,所有被列管的物质均属于毒品。被告人孙小芳走私、贩卖“4-氯甲卡西酮”数量大,人民法院根据此类毒品的性质、孙小芳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