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宅基地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了,分割财产时,宅基地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简介:
2002年,李雷与韩梅梅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确立婚姻关系。
2003年,韩梅梅为李雷生下一女。
李雷嫌对韩梅梅生下的是女儿一直不满,于是二人经常发生争吵。
韩梅梅忍无可忍选择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2004年法院对二人的离婚作出终审民事判决。
可李雷不服,以涉案宅基地系家庭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由,提出上诉。
案件结果:
法院二次审理认为,双方对宅基地所有权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
一审法院将所涉宅基地的所有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均属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对宅基地权属的判决。
判决后,当事人应向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大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一方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据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宅基地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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