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以缺货为由不履行发货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电商以缺货为由不履行发货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电商单方取消促销商品订单 消费者如何维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电商以缺货为由不履行发货义务是否构成违约,电商单方取消促销商品订单,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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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普及的现代社会,网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非常熟悉的一种购物方式,各大电商经常以各种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在消费者下单购买电商低价促销的商品后,存在部分商家以库存不足为由单方取消订单的现象,作为消费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电商未经消费者同意,直接取消订单而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经法院审理查明,万女士在年中大促活动期间看到某电商低价促销的酒水,遂拍下42°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480ml共170瓶,单价129元/瓶,并当即支付了货款21930元。随后,电商以缺货为由直接关闭了订单,并将货款全额退回至万女士银行卡内。
万女士认为其在网店下单购买酒水的行为系对卖家要约的承诺,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因与电商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商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发货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即对双方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
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电商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观念判断,符合要约的特性。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显示库存有货允许购买的状态下自由选购,并在确定送货地址、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故法院认定万女士与该电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电商不履行发货义务,以缺货为由单方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违约,且万女士订购的酒水系种类物,故法院判决支持了万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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