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涉案财物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

时间:2019-11-05 09:53:25 来源:好律师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人死账不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涉案财物是否追缴?如何追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涉案财物?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涉案财物追缴的程序是怎样?法律师怎样规定的?刑事立案前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涉案财物可追缴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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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特点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特点有三:


  第一,普遍性。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是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第二,特殊性。之所以在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本身注重追求诉讼效率,关注的是如何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而引起的诉讼拖延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另一方面原因是该程序涉及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易于进行救济。


  第三,公正性。虽然与审判程序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该程序仍需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我们仍需坚持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在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时,公开开庭审理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应的上诉权。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这一问题的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而非可以)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人死账不烂”是处理涉案财物的基本原则 


目前,通过死亡没收程序追缴涉案财物呈现“普遍化”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能导致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缺席审判。处理涉案财物的基本原则,是“人死账不烂”。以缺席审判程序作出无罪判决的,如果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以其他方式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有关机关均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刑事没收特别程序。


依照《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没收涉案财物,是对涉案财物的刑事处理,追缴涉案财产的实体法依据只能是“刑法规定”,而不能是“法规”或者“有关规定”。


因死亡而适用没收特别程序,与因逃匿而适用该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死亡没收程序不区分任何犯罪种类,也不区别是否“重大”犯罪案件,体现了死亡没收程序适用“普遍化”特点。


因死亡而适用没收特别程序,与死亡缺席审判也有很大不同。死亡没收程序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对涉案财物作出刑事处理,程序适用范围呈现“普遍化”特点;而死亡缺席审判主要不是为处理涉案财物而作出的立法设计,仅适用于无罪或审判监督的重审案件。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刑事立案前,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涉案财物也可追缴: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立案前死亡,可能导致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在案件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处理涉案财物?


根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此文件并未规定相关调查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进行。


因此,在刑事立案之前死亡的,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程度,并不排除依法处理涉案财物,并适用没收特别程序处理涉案财物。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监察法》,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没收特别程序。


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已经死亡的,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而根据监察调查的程序,案件是否移送进入刑事程序,需根据最后的调查报告。监察调查结束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可以依据《监察法》提请检察机关适用刑事没收特别程序;


监察调查结束后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张家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因此,公安、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未刑事立案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涉案财物不排除适用没收特别程序;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在立案调查前死亡,或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前死亡,可以适用没收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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