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罪中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罪中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医疗事故是导致我国医患关系不断恶化的关系之一,医疗事故其实就是指因为医护人员的失误或者由于其他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问题导致患者越加的严重或者死亡,对于医疗事故来说,不仅是一个医学命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命题,重大的医疗事故将构成医疗事故罪。199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明文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但是从医疗事故罪诞生到现在,争论都很多。那么,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罪中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医疗事故罪中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1)行使医疗行为的过程中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刑法第335条只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涉及情节恶劣问题。情节的轻重是量刑的关键。如多次向病人家属索要红包,未果的情况下,有故意拖延治疗,不认真治疗,甚至造成误诊误治。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通知回单位抢救病人也拖延不回来,回来后不认真抢救,还对病人耍态度。等等。
(2)医疗事故发生后有严重阻碍医疗事故的鉴定、查处的行为。包括故意给查处单位的调查工作设置障碍,将有关知情人安排出差、放假,故意不提供了解重要情况的知情人,与有关人员建立攻守同盟等等。
(3)医疗事故发生后涂改、隐匿、销毁、伪造病历的行为。病历是记载病人就诊情况的重要档案资料,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查处医疗事故犯罪的重要证据,鉴定及处理的结果,与病历内容有最直接的关系。只有在真实病历的基础上作出的鉴定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病历一定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因此,发现医务人员在有医疗事故发生后涂改、隐匿、销毁、伪造病历的行为,理应从重处罚。
(4)医疗事故发生后威胁受害人或者家属的行为。虽然本罪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但是当前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与当事人是否控告、是否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很有关系。因此,有的医务人员在事件发生后,对病人及其家属百般刁难,威胁恐吓,试图制止控告行为。
(5)医疗事故发生后故意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故意作伪证,或者提供假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都将严重阻挠司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因此也必须从重处罚。
(6)过去曾发生过医疗事故的问题。过去是否发生国医疗事故是指在本次医疗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医疗责任事故,不能是否被刑事处罚,均应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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