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一招 欠款人不仅乖乖还款并获刑 张家港借款纠纷律师曹辉

时间:2019-11-09 20:46:00 来源:好律师

张家港借款纠纷律师曹辉团队: 朋友借款后长期外逃恶意躲债怎么办?欠款人获得巨额拆迁款,仍拒不还款怎么办?欠款人获得巨额安置款,仍拒不还款怎么办?教你一招:欠款人外逃他乡恶意躲债,自诉让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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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借款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衢州市衢江区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4年5月5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某返还原告梁某某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借款本金90000元,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被告吴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4年7月23日,梁某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吴某某未依法申报财产,并长期外逃。


张家港借款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获得巨额搬迁安置款,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控,未发现吴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梁某某的债权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19年4月8日,梁某某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反映吴某某农村的房屋已于2017年拆除。


2019年4月9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某进行布控,同时向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政府了解吴某某房屋拆迁情况并调取了吴某某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材料。材料显示,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廿里镇人民政府签订廿里镇塘底村斋塘自然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吴某某同意将其在本村的房屋进行拆迁,并确定廿里人民政府应支付吴某某户1593376元,协议书由吴某某本人签字。


同年8月1日吴某某在明知有生效的判决需其支付执行款的情况下,仍向廿里人民政府出具委托书,委托其父亲吴有某全权办理拆迁相关事宜并要求廿里镇政府将所有拆迁款打入其父亲吴有某的账户,进行财产转移。2017年8月9日,吴某某在衢江区廿里镇塘底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款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其户的安置款为1593376元。


同年12月6日,衢州市衢江区会计核算中心将吴某某户的拆迁款1593376元打入吴有某农行廿里支行尾号为4879账户。2017年12月7日,吴有某将上述款项全部转移,上述款项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


2019年4月28日,吴某某在丽水被公安机关控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吴某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继续对吴某某司法拘留至5月17日。


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


张家港借款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刑事自诉追究欠款人刑事责任


2019年5月14日,自诉人梁某某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转移拆迁安置补偿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起诉的罪名成立。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替吴某某支付自诉人梁建中执行款120000元,梁某某自愿放弃执行案件的剩余债权,并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吴某某从轻处罚。


2019年8月13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张家港借款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本案提示


本案被告吴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系朋友关系,梁某某在吴某某困难之时慷慨借款90000元,而吴某某却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未守信用,外逃他乡恶意逃避还款责任。

吴某某获得巨额拆迁补偿款之后完全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在明知法院生效判决且梁某某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借用其父亲账户转移拆迁补偿款,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吴某某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拒绝履行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提起自诉后吴某某支付了执行款并获谅解,但吴某某的行为仍旧难逃法律的制裁。


另外,吴某某于2016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而本案恰巧发生于该案的缓刑考验期内。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案依法追究了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等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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