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是什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19-11-14 来源:法律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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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是什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哪些?可以上诉吗?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我们接触到的行政诉讼情况较少,我们知道一些与案件相关的人,虽然不会直接成为案件的原告、被告,但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触及到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上对于此类人视为第三人存在的,比如行政诉讼中也是存在第三人的情形的。接下来小编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450.jpg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是什么?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甲和乙都申请了在本辖区内开设幼儿园,乙拿到了许可,甲却没有得到许可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此时乙可以认定为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都是有独三,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下列四种情形:①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通知追加,原告拒绝追加的,列为第三人②假共同行为 没有被告资格以第三人出现(消费者协会)③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机关作为第三人④复议改变,原机关做第三人,方便原行为恢复

行政诉讼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原告型第三人
①行政处罚案件受害人、加害人等利害关系人
②行政确权、裁决、许可案件当事人
2.被告型第三人
①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
②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作被告时例外)
③做出矛盾行为的行政机关
注意: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哪些?

1、被告型第三人(官)

1.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2.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复议改变后再起诉的,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视为第三人。

2、原告型第三人(民)

(1)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人,起诉是原告;他人起诉时,作为第三人。该种情况的原告型第三人资格的判断方法和原告资格的判断方法完全一致,均借助侵权、亲属、物权等5种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与原告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选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举例说明1:赵某与王某争议某片土地,县政府裁决土地给赵某,王某起诉,应当直接追加赵某为第三人。

举例说明2:县政府征收甲和乙夫妇超生费,甲起诉,应首先考虑追加乙为共同原告,乙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1.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定,会对该当事人直接产生“预决”效力;2.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同一类行政行为,未起诉的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上诉吗

  第三人对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上诉权利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以上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是什么”以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什么”的相关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行政争议法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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