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和内容有哪些?

时间:2019-11-19 20:22:45 来源:法律爱好者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和内容有哪些?由于医生或其他医护人员的疏忽,常常会导致医疗损害,近年来,医疗事故事件频频发生,由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的过失造成医疗事故引发患者与家属不满。这时如果调解无法解决,就需要进行诉讼。在诉讼时,需要对医疗损害进行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和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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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内容如下:


1、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2、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3、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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