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KO去世 谁应该对此事负责?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时间:2019-12-23 20:20:26 来源:法律投稿

【学生被KO去世】11月30日晚在成都举办的一场自由搏击赛中,成都在读大二大学生晓新(化名)被“金腰带”选手王某打成重伤进入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昏迷20天后,生命永远停留在了22岁。据了解该大学生为首次参赛,此前仅接受一个多月的训练,而赛事安排的对手为拥有金腰带的职业格斗运动员,此前11战0负,目前此事正进一步的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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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任何运动训练绝对不是一日之功,提醒我们大家,所有训练一定要循序渐进,科学推进,避免不必要的损伤,甚至生命意外。切切不可自己蛮干。

2. 这种做法太不可取了,让一个职业选手对战一个普通人,无异于谋杀。

3.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且还接受了高等教育,在明知参加格斗赛事具有危险性,仍报名参加,对方是否应付责任呢?

4. 太让我们痛心了,怎么会让一个新手和冠军打,这是究竟是什么比赛?

5.这不是厮杀,这是擂台上的的格斗,这可能是巧合或者意外。

 

今日学法:

对于此事件应由谁来负责?如果主办方事前未进行风险提示,如主办方未提示该选手,对方选手实力与其相差悬殊,最终造成该名选手受伤的,应当认定主办方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教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看教练邀请当时是否知道对手是谁,以及对手的水平如何。此外对于对手王某,如果明知小新与自己的实力悬殊,则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重伤的结果。

3.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是“学生被KO去世 谁应该对此事负责?过失致人重伤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的相关信息,生命不可以儿戏,悲剧已经发生了,我们应当汲取其中的教训。不论是对于业余搏击类运动的训练或是比赛,都要规范行业规则,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细致,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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