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女职工“三期”内合同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理?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女同志摆脱了越来的封建礼教束缚,和男同志一样也走向不同的工作岗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但是男女在生理毕竟是有区别的。女同志还要承担着生育和哺乳下一代的责任,所以国家在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上对与女职工在特定期间也有一定的照顾。例如规定了女职工三期的福利待遇等等。那么,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哪三期?三期女职工合同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的三期规定
女职工三期分别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对其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在产期给女职工放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以享有假期98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如果遇到难产,可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以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对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黑其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三期女职工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可知,三期属于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是在同一个劳动合同下具体条款的变更;此时,有的用人单位会向女职工发送“劳动合同期限顺延通知书”, 并要求女职工签字确认。
如果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或者女职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而不能以怀孕女职工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或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女职工需要孕育生命,抚育后代,所以国家对于女职工加以保护。但是即使有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还是有很多女职工会因为生孩子而被解雇。所以国家对于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方面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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